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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:香港法律下的財富傳承與失能管理
在香港,透過訂立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(EPA),可以預先規劃財產分配及失能後的財務與個人照顧,實現無縫的財富傳承與失能管理。
梁子晉 · 25/7/2026
遺囑信託的規劃與功能
在香港,訂立遺囑時可以加入信託安排,令遺產不會在立遺囑人去世後即時全數分配予受益人。透過遺囑信託,立遺囑人可以指定受託人在一段時間內管理資產,並按遺囑內的指示分期或附帶條件地向受益人分配財產。這項安排對未成年子女、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員或理財能力較弱的繼承人尤為重要,能防止遺產被揮霍或不當使用。此外,遺囑信託的條款可因應家庭狀況度身訂造,提供更長遠的資產保護。
持久授權書(EPA)的法律效力與應用
根據香港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,年滿18歲、精神上有行為能力的人士可以簽立持久授權書,授權一人或多人(受權人)在其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,處理其財產及財政事務。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表格,並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。簽立後,持久授權書須在高等法院註冊,方可於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生效。這項法律工具讓授權人可預先選擇信任的人士,確保在其失能期間,財務及法律事務仍能按個人意願獲得妥善管理,避免家人需要向法院申請監護令的繁複程序。
延伸閲讀

FAQ
Q1: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如何互相配合?
遺囑信託主要處理去世後的財產分配,而持久授權書則針對在世時因失能而無法管理財產的情況。將兩者結合,可以實現從在生時的失能管理到身故後的財富傳承均無縫銜接,確保個人的財務安排在不同階段均能按自己的意願執行。
Q2:持久授權書可在何時生效?
持久授權書必須在高等法院註冊後,方可於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生效,授權人不可在尚未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隨意啟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