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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(EPA)如何配合:香港法律下的無縫財富傳承與失能管理
在香港法律框架下,結合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(EPA),實現財富傳承與失能管理的完整規劃,確保資產按意願分配並提前安排委任代決人。
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的作用
在香港的財富傳承規劃中,遺囑信託和持久授權書扮演著互補的角色。遺囑信託透過訂立遺囑,將資產在立遺囑人去世後轉移給受託人,由受託人按照遺囑中的指示為受益人管理及分配資產。持久授權書則依據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01章),讓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,委任受權人,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,受權人可處理其財產及財政事務。兩者結合,可以在財富傳承與失能管理上實現無縫銜接。
如何設立遺囑信託
遺囑信託的設立必須透過有效的遺囑進行。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受託人、受益人,以及信託資產的管理和分配方式。遺囑必須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,例如以書面形式訂立、由立遺囑人簽署,並由兩名在場的見證人親身見證及簽署。受託人將在立遺囑人去世後取得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,並負有受信責任,必須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,並嚴格遵從遺囑的條款。
持久授權書的法律要求
根據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01章),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,並在授權人精神上具備行為能力時簽署。簽署時須由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見證,以確認授權人明白授權書的性質及效力。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生效,授權範圍一般限於財產及財政事務。授權書可在授權人有行為能力時隨時撤銷,但一經生效,除非獲法院批准,否則不得撤銷。

兩者如何配合
將遺囑信託與持久授權書結合,能夠應對人生不同階段的財富管理需求。持久授權書處理授權人在生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期間的財產事務,確保其財務得到妥善管理。遺囑信託則在授權人身故後,將資產按照其意願分配,避免遺產須經遺產承辦的冗長程序,並能為年幼或需要保護的受益人提供長期財務支援。這種安排填補了單靠其中一種工具的不足,讓資產管理從失能期間到身故後都能無縫延續。